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确认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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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规划变更 | 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的,必须符合:(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二)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三)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科 | 8日 | 不 收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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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设计总平面图、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提出初审意见;需组织评审(听证)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听证);做好评审会记录并进行整理。 | 用地规划科、宝山分局、示范区分局、开发区分局。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据局分管领导或局业务会办公研究意见,依法作出决定;同意方案的,告知建设单位按方案进行报建;不同意方案的,告知修改方案;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对申请人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监督。 | 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兴鹤大街与淇滨大道交叉口智慧鹤壁二楼市规划局窗口 | 服务电话:0392-3338809 | ||||||||
投诉机构:监察室 | 投诉电话:0392-3319689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情况 |
2 | 建设工程验线、定线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 2 | 1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形成规划放线测量成果。);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同意延期的,办理延期手续;不同意延期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验线回执单;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 | ||||||||
受理地点:兴鹤大街与淇滨大道交叉口智慧鹤壁二楼市规划局窗口 | 服务电话:0392-3338809 | ||||||||
投诉机构:监察室 | 投诉电话:0392-3319689 |